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2014年1月1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调 查
?? ?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
??? 第四章 代表性传承人
??? 第五章 ?;ご胧?/strong>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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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趁朗?、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ㄈ┐臣家?、医药和历法;
?。ㄋ模┐忱褚?、节庆等民俗;
?。ㄎ澹┐程逵陀我?;
?。┢渌俏镏饰幕挪?。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文物?;さ挠泄胤煞ü?。
第四条 本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
第五条 ?;し俏镏饰幕挪Φ惫岢贡;の?、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按照属地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ち嵋橹贫?,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保存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工作。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相关资料。
第二章 调 查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具体实施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十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并向省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申请在本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鞑榈哪谌?、对象、时间和地点;
?。ǘ┑鞑樽橹偷鞑槿嗽钡男畔⒆柿霞跋喙胤芍っ?;
?。ㄈ┚衬诜俏镏饰幕挪跹芯亢献骰骨榭?;
?。ㄋ模┓?、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以及电子档案。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调查取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以及电子档案,及时汇交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在调查中发现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立即予以记录、收集有关实物,并在十五日内通报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客观、真实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态和传承脉络,不得编造歪曲调查信息。
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四条 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设区的市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省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推荐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钅拷樯?,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ǘ┐星榭鼋樯?,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ㄈ┍;ひ?,包括?;びΦ贝锏降哪勘旰陀Φ辈扇〉拇胧?、步骤、管理制度;
?。ㄋ模┯兄谒得飨钅康氖滴锿计?、视听资料等材料。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十七条 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ㄒ唬┚哂欣?、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ǘ┨逑种谢褡逵判愦澄幕?,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ㄈ┚哂性谝欢ㄈ禾寤蛘叩赜蚍段谑来写サ奶氐?,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的;
?。ㄋ模┚哂械赜蚝兔褡逄厣?,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推荐名单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异议的,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需要重新评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评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确定?;さノ?。项目?;さノ挥Φ本弑甘凳┍;す婊涂勾姓故净疃哪芰?,并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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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占滴?、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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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勾?、展示、交流和利用活动;
?。ㄎ澹┌垂娑ㄊ褂孟钅勘;ぷ式?,为项目?;ぬ峁┍U咸跫?;
?。┩萍霰鞠钅看硇源腥?,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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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さノ徊宦男星翱钪霸鸬?,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撤销其项目?;さノ蛔矢?,重新确定项目?;さノ?。
第四章 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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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谔囟煊蚧蛘咝幸的诰哂写硇?,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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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民可以向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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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昵肴说募家仗氐?、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ㄋ模┥昵肴顺钟懈孟钅康南喙厥滴?、资料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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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さノ豢梢韵蛳丶兑陨衔幕鞴懿棵磐萍龈孟钅看硇源腥?,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进行认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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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峁┍匾木?,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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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С制淇勾?、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ㄒ唬┛拐故炯家?、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传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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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婪ㄊ褂糜泄卦甲柿?、实物、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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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岢龇俏镏饰幕挪;すぷ鞯囊饧?、建议;
?。┢渌敕俏镏饰幕挪;は喙氐娜ɡ?。
第二十七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ㄒ唬┛勾谢疃?,培养后继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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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浜嫌泄夭棵沤蟹俏镏饰幕挪鞑?;
?。ㄋ模┎渭臃俏镏饰幕挪寡?、展示、传播等公益性活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制度,每年对其履行义务情况进行评估。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认定部门取消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丧失传承能力的,原认定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章 ?;ご胧?/p>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组织制定?;す婊?。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す婊Φ卑ǜ孟罘俏镏饰幕挪幕鞠肿?、?;ぴ?、?;し段Ш湍勘?、规划期限、?;ご胧?、经费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可以设立文化生态?;で?制定专项?;す婊?,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确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
在文化生态?;で诖邮律?、建设和开发,应当符合文化生态?;で淖ㄏ畋;す婊?,不得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所依存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等。
实行区域性整体?;ど婕胺俏镏饰幕挪械卮逭蚧蛘呓智占涔婊?,应当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制定专项?;す婊?。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制定抢救性?;し桨?,记录、整理、保存项目资料和实物,支持开展传承活动,优先拨付实施抢救性?;に杈?。
第三十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有效?;さ幕∩?,鼓励和支持通过融资、合作、入股等市场机制,合理利用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方式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予以重点扶持,?;じ孟钅亢诵募家赵谏导械玫酱?。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创作、改编、出版、表演、展示、产品开发、旅游等活动,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托传习所、学校、培训机构等,组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招收、培养后继人才。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运用数字化存储手段系统记录和归档相关资料,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ぜ际跹芯亢统晒?。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さノ缓痛硇源腥?,通过注册商标等形式?;て浜戏ㄈㄒ?,并为其提供便利条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统工艺、制作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以及其他技艺,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陈列等场所和示范基地建设,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创造条件。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等场所?!?/p>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单位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捐赠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三十八条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相关教学内容,因地制宜地开展教育活动。
鼓励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と瞬?,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研究活动。
第三十九条 国有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せ挂约袄貌普宰式鹁侔斓奈囊毡硌萃盘?、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
各类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宣传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境外个人作出三万元以上???、对境外组织作出三十万元以上??畹?,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p>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